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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单位: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中第九条规定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” 2020年已使用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(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)且2021年仍需由学校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,请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个税APP确认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否则将影响2021年到手工资。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链接: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FJK6D08WsdhqsrYxu2QHYw 联系人:康艳华 联系电话:0373-7375115
财务部 2020年1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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